移民署说明,两岸关系是以单一户籍为有序交流之依据,于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两岸条例第9条之1定有规范,要求台湾地区人民不得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以避免双重身分而造成权利义务重叠或冲突,也是为维系两岸人员往来秩序之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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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例第9条之1第3项亦明文规定,该条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陆地区设籍或领用大陆地区护照之定居对象,给予6个月缴附丧失原籍证明之宽限期。

移民署强调,已陆续接获受通知对象完成缴附丧失原籍证明文件,针对部分个案,如有实际上无法克服之困难,致无法取得丧失原籍证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难处,该署将会同陆委会及海基会等相关机关或单位,寻求合理妥适之解决方案。

小微被移民署带往机场。资料照片
小微被移民署带往机场。资料照片

移民署表示,目前已获准在台定居的陆配约14万余人,经清查发现,多数均已缴附丧失原籍证明,有部分在台定居对象尚未缴附丧失原籍证明,可能是过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国大陆办理。

为避免民众同时具有两岸户籍,移民署陆续通知具陆籍身分且未曾缴附丧失原籍证明者,于合理期限内缴附相关证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规范下,合理依序之依法行政作为。移民署强调,对于在台湾长住久安、安居乐业、奉公守法、认同中华民国的陆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请之实质上困难,政府绝对依法保障权益,不需过度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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