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分局指派专责人员调阅相关资料并多日前往现地埋伏,查获涉嫌侵占该提包的65岁张姓男子。该男未将物品交予警方作为拾得物处理,全案询后依涉犯侵占罪嫌函送台北地检署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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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分局呼吁,民众如果拾获遗失物,应依据民法第803条第1项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从速通知遗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或报告警察、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但于机关、学校、团体或其他公共场所拾得者,亦得报告于各该场所之管理机关、团体或其负责人、管理人,并将其物交存。…」若私自占为己有的话,将可能涉有刑责;警方将会持续恪守职责为民服务,以保民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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