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出,NG WAI HOONG搭乘的班机当天下午3点30分从吉隆坡起飞,航程有4小时55分,而NG WAI HOONG明知飞航期间,航空器关舱且经机组人员宣布起飞至关舱门为止,不得且禁止使用干扰飞航及通讯的器材,但NG WAI HOONG忍到晚上6点50分时犯烟瘾,竟当场抽起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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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检根据NG WAI HOONG供述,空服员证词及客机座位平面图、客舱安全事件检举书等,认NG WAI HOONG违反民用航空法第43条之2第1项前段,也犯同法第102条第1项的航空器飞航中,使用干扰飞航或通讯之器材罪嫌,扣案电子烟没收,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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