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姓男子2022年间,透过网路交友软体结识一名当时就读国二的14岁少女,同年5月8日偕同少女前往桃园区一家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案经少女家长获悉后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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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男坦承与少女发生性关系,但辩称少女在交友软体上登载的是19岁,他并不知道少年只有14岁;惟少女指证,第1天见面搭他的车时候,就说她只有国二,他还不相信,于是就把学生证给被告看,双方也互加IG好友,在IG上面有放她在国中学校穿制服的照片。

全案经桃园地院审理后,以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陈男有期徒刑6月;陈男不服判决上诉,高院维持原判定谳。而少女的家长也据此对陈男提出100万元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桃园地院审酌,陈男明知少女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对于性自主决定权之发展未臻成熟,仅为满足一时性欲,无法控制自身生理冲动,而对其为性交行为,影响少女对性自主界限认知之正常发展,对其之侵害可谓非轻;加上少女因本案一度休学等情,判决陈男应赔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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