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这名调查官2O23年10月透过网路交友软体,认识未满18岁、在台中读书的女网友,同月21日就约她到云林县某汽车旅馆,征得其同意后由女网友为他口交,同时也在女网友同意下,以她的手机拍摄为他口交的2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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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6时许,调查官要求女网友透过分享GOOGLE云端硬碟连结之方式,将此2张照片提供予他观看。被害人事后向学校老师陈述此事,经学校通报社政单位后报警侦办。调查官坦承犯行,被检察官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拍摄少年性影像罪起诉,并依同法第41条以被告为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调查官所犯的拍摄少年性影像罪,法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不过,法官认为,被害人为调查官口交时,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调查官系出于一时冲动拍下性影像,且拍摄过程手段平和,未将画面传送予他人,其恶行尚非重大,事后又赔偿对方40万元达成和解。
法官并认为,调查官在犯下本案之罪时,并未利用其公务员身分,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罪,若一律加重其刑,已违反宪法上保障之平等原则。
法官审酌调查官坦承犯行,态度尚佳,且已与被害人成立调解,考量其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目前担任法务部调查局调查官、每月收入8万5000元、须扶养父母及妹妹等一切情状,爰引刑法第59条规定予以减轻其刑,将他判刑6月、缓刑2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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