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桥检主任检察官陈竹君、郑子薇、检察官施佳宏指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队、妇幼队、楠梓分局、桃园市政府警察局龟山分局侦办,经执行搜索,拘提传唤被告蔡信宏、蔡孟翰、叶昌圳、阮、苏(以上5人羁押中)、涂、洪、黄、蔡、劉到案讯问后,查扣架设色情网站机房内被害人影片,为防止儿少被害者持续扩大,检察官要求即时关闭涉案网站,封网扩大清查。

检方起诉罪名为刑法第235条第1项之贩卖猥亵影像、儿少性剥削条例第38条第3项、第1项之意图营利贩卖儿少性影像、刑法第319条之3第4项、第2项之意图营利贩卖未经同意而摄錄之性影像、刑法第319条之3第4项、第1项之意图营利未经同意贩卖他人性影像、刑法第231条第1项图利媒介性交等罪嫌。
检方表示,审酌被告等人均为贪图满足自身钱财追求之目的,以具有相当规模之商业模式于网际网路从事贩卖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借由侵害被害人之名誉、隐私及被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全发展权益而获利甚丰,请求从重量处有期徒刑4至5年,并请法院宣告没收被各犯罪所得。
检方查出,蔡信宏等5主嫌均明知网站营运模式是透过创作者于网站上张贴文章、影像招揽会员付费订阅创作者帐号之方式营利,创作者并可从会员所支付之订阅费用中获取90%之利润,并未采取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使一般人无需登入会员或付费订阅即得以見闻其内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之猥亵影像。

且卫生福利部性影像处理中心曾至少5 次來函通知该公司应配合将创作者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刑法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章等之性影像移除或限制浏览,蔡男等5人均确知本案网站具有大量违法性影像及引诱媒介使人性交贴文,竟为能持续获取本案网站会员支付订阅创作者费用之分润,而容任本案网站创作者张贴猥亵影像、儿童及少年性影像、未经他人同意而摄錄或贩卖之性影像、引诱媒介使人性交之贴文以营利。
检方指出,被告积极透过帐号推荐张贴引诱媒介使人性交贴文之创作者予会员订阅,而容许、保护部分高收益创作者持续透过本案网站张贴儿童及少年性影像(扣案儿少影片数量达31000部)、引诱媒介使人性交贴文营利,而未予下架相关贴文及性影像、冻结帐号或停止支付报酬。招揽会员付费订阅该等创作者,再透过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收订阅费用后,转入公司所申设之银行帐户,(Fans17总会员人数:701926人次)再将所获取不法利益共计新台币7,325万9,414元之订阅费用中之90%分予各该创作者。

桥检检察长张春晖呼吁,立法院已通过「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增订重制、支付对价持有或观览儿少性影像罪刑,对于无故下载、付费购买持有或付费观览儿少性影像者,将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