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黄姓男子(约30余岁)与3名未成少女皆为朋友关系,去年6月15日某时许,邀请其中2名少女到其租屋处后,提供丧尸烟弹予2人吸食,待药效发作陷入昏睡、无力反抗而失其意思决定自由之状态后,以手抚摸少女胸部、使用情趣用品隔内裤磨蹭下体,再将阴茎放女口中,以此方式对2人为性交行为,同时以手机拍摄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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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17日晚间,黄男再以相同手法性侵另名少女得逞;6月25日至7月11日期间,黄男又分别找来3名少女,以相同方式性侵得逞,并以手机拍摄整个过程。

桃园地院认为,黄男仅为图满足一己之性欲,无视被害人生理心智均尚未发育完全,罔顾其等人格之健全发展及心理感受,使用有害身心健康之药剂对被害人为加重强制性交、加重强制猥亵及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之犯行,所为不仅重创其等之性自主及性隐私权利,对其等日后就性观念及两性关系之认知所生之负面影响,亦绝非轻微。

法官也以如今网际网路发达,其所拍摄之性影像倘经外流,必将快速散布而难以遏止且无从根绝,使被害人终生均将因此陷于惶惴,犯罪情节及恶性皆属重大,实应严惩不贷;再酌以被告犯后仅坦承部分犯行之态度,复考量迄未获取被害人之谅解或实际赔偿损害等,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处15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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