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判决指出,2023年10月,1名女子A来派出所补呈证据资料,在实习的萧男认为有机可趁,拿出iPhone架在A女脖子,佯称要模拟「诈骗案件经过」,在违反A女意愿下,碰触A女胸部以及偷拍。同年11月1日、27日,萧男又用同样手法,对来派出所报案的B女、C女袭胸以及手机偷拍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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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7日,当时派出所同事带回1名因涉毒品案的女嫌犯D女,萧男以搜身为由,把D女带进厕所,开启手机录影后,在搜身过程中碰触D女胸部,并偷拍D女胸部,事后萧男怕事迹败露,还先把影像删除。
全案受害4名女子对萧男提告,北院审理时,萧男坦承犯行,考量萧男已经与4名女子和解赔钱,被害人也愿意给予他缓刑机会,认为萧男当知警惕,应无再犯之虞,以强制猥亵罪、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合并执行1年2月,缓刑5年,并且在1年内支付公库6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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