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一名温姓军人去年2月21日晚间开车搭载一名女子前往新竹县一家汽车旅馆,2人分别进入房内浴室洗澡后,温男欲以未戴保险套之方式与女子发生性交行为,经女子明示拒绝后,温男竟以双手及身体压制之强暴方法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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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审酌温男所为强制性交犯行,仅为满足其一己私欲,对性自主权侵害甚大,对被害人造成之伤害甚深,所为固不可取。然于过程中并未造成被害人受有其他身体上之伤害,犯罪情节较严重暴力型之性侵害犯罪为轻,且与被害人成立调解,赔偿被害人,审理中坦承犯行,被害人亦表明不再追究之意,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另一名未满20岁的陈姓男子去年6月16日邀来一名熟识的少女与陈姓、黄姓2名友人到新竹市一家KTV唱歌喝酒后,因少女酒醉、意识不清,一行人遂于翌日乘车至一家摩铁休息。陈男却在房间趁少女无法抗拒之际,性侵得逞,少女醒来后发现有异报警揪出上情。
新竹地院审陈男与少女原为朋友,相互间尚有暧昧,并因此受对方之信任,竟因一时失虑即乘机对其为性交行为,其所为当有非是,惟念及陈男并非采取以强暴、胁迫之方式犯之,其行为手段尚知节制,又于审理时终能坦承全部犯行,亦积极与告诉人达成调解,并已给付全部之赔偿金90万元等情,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乘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1年7月。缓刑4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