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胡姓男子(41岁)与游姓男子有金钱纠纷,去年9月2日晚间游男前往胡家聊天,原本2人还谈得满愉快,期间胡男提醒游男最近手头紧,催其赶快还钱,欠钱的游男反而不客气,还呛声「你越讨我就越不还」,双方因而起口角爆发肢体冲突。
胡男一时气愤,从房内拿出一把蓝波刀,便朝游男头、脸、四肢等部位砍杀,造成游男身上多处伤害,还好当时在屋内的胡男家人及时制止,并夺下蓝波刀,将游男送医始幸免于难,而胡男为随后据报赶来的警员逮捕到案送办。
胡男供称,双方在冲突过程中打翻家中的热水瓶,他拿刀挥舞时,踩在水上一时脚滑不小心划伤他等语,惟因游男身上包括头、脸、四肢等多处伤口,检察官认为胡男不是单纯想伤害对方,显见有杀人犯意,依杀人未遂罪嫌将他起诉。
桃园地院审酌游男指述之事发经过,并无其他佐证,且胡男手持刀刃达17公分之蓝波刀,但游男所受伤势位置,多数集中于四肢、背部等非人体要害或致命部位,且均系刀刃切划皮肤造成之切口,而未见刀刃穿刺捅入体内之伤势,又胡男于警员据报抵达现场之前,已主动停止持刀挥砍,难认胡男系出于杀人犯意,且胡男亦有意与对方和解等情,改依伤害罪判处10月徒刑,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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