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审今天判决指出,交通部观光署、新北市政府要赔偿苏姓等7名死者家属各300万元,而观光署与新北市政府之间为不真正连带给付关系,也就是任一方赔偿给付,另一方人于其给付范围内,免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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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姓等7名死者家属主张,其等子女于2015年6月27日参加吕忠吉经营的瑞博公司向八仙乐园公司承租,在八仙乐园内「快乐大堡礁」等区域举办的「彩色派对-八仙水陆战场,当天晚间8时31分,「快乐大堡礁」区域突然发生尘爆,其等子女均因受到大面积烧伤后陆续死亡,而交通部观光署公务员,对八仙违规营业开放 「快乐大堡礁」公民众使用,长期疏于监督改善或命停止营业、暂停使用设备、废止执照,更未查知违反出租供瑞博举办派对活动而酿成灾害,又明知八仙的紧急救难及医疗急救系统演练不符规定,显有疏失。失。

此外,新北市政府就「快乐大堡礁」违规建于农地而未取得执照就使用,长期为依法勒令拆除或停止使用,也未将该违规情形陈报观光署,未尽考核之责,又知悉派对活动于该场地举行,预见可能酿成灾害,却历年定期消防安检未检查或规范火灾事故安全逃生应变措施与设备,未防范粉尘易燃,甚至怠于审查八仙于2015年年6月8日提送的「八仙育乐股份有限公司紧急救难及医疗急救系统内之『快乐大堡礁』安全守则」是否完善,明知其紧急救难及医疗急救系统演练均不符规定,却未命其改善救,有明显疏失。

至于消防署,明知该活动为易致火灾行为,却怠于执行职务,任其举办被。显有疏失。因此提告向观光署等单位求偿慰抚金2400万元,(除1人求600万元,其余均各请求300万元)。

更一审认为,八仙乐园于1989年7月8日开幕,交通部观光署核可时已知悉八仙园区内包括「快乐大堡礁」在内未取得杂项使用执照的游乐设施,且历次检查时均知悉八仙有将该等违建设施开放游客使用,却仅在历年定期检查中重复记载「未取得使用执照之设施请勿对外开放使用」等语,但八仙数年均未改善,未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裁罚、定期停止营业、甚至废止营业执照等处分,令八仙改善,长期放任其违法营业。确有过失。

另新北市政府知悉八仙内未取得使用执照设施,自2009年至2014年就八仙历次考核「观光游乐设施安全」项目,仅重复记载「现场勘查禁止使用标志尚称明显」、「水上游乐设施尚未开放使用」等,均未落实督导八仙缺失,任由「快乐大堡礁」等违法设施继续存在,确有怠于执行职务,且2「快乐大堡礁」坐落在农地,设施均未取得杂项执照就擅自建造使用,新北市府未依《都市计划法》开罚并勒令拆除或勒令停止使用,确有疏失。。

法官认为,八仙违法使用「快乐大堡礁」却仍分割出租予吕忠吉办活动,观光署与新北市府若严令禁止八仙使用该等设施,瑞博就无从向八仙承租「快乐大堡礁」等违建场地,尘爆也不至于发生,因此,认定该尘爆意外与观光署、新北市府怠于执行职务有因果关系,审酌后,判交通部观光署、新北市府要赔偿每位死者家属精神慰抚金300万元。

另消防署部分,法官认为,该尘爆世间是首次于户外环境及娱乐活动场合发生,消防署举其他粉尘爆炸案例,皆为工厂及煤矿等室内或密闭空间所发生,与户外场域不同,认定消防署难以预见该户外粉尘活动会发生如此严重伤亡,无法认定消防署于该尘爆发生前未制定粉尘活动是易致火灾行为而有疏失,因此判消防署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