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议庭对于高虹安被控诈领助理费一案认为,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的案件,各级法院就地方民代所为判决虽有200余件,但针对立委涉及此问题而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相关法律规范意旨的明确性,攸关数现任或卸任立委及公费助理,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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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强调,地方民代挪用助理费判决所持法律见解,是否适用立委,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条的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尚有疑义,且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蒙眬,致难以预见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而造成无必要的纷争与讼累,因此,为求正本清源之道,让民代有所遵循,行止合度,彻底解决问题,因此撰写2万字书状,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审理。
不过,宪法法庭大法官吕太、蔡宗珍、朱富美认为,高院法官并没有提出客观上确信立法院规定违宪的相关具体理由,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高虹安有罪与否的终局裁判所应适用的法律,也难谓于原因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直接影响,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否所需或所引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仅就此而言,相关规定声请为法规范宪法审查,与宪诉法第55条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大法官还指出,立委得聘任公费助理,立法院编列预算支应助理费与相关费用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立委职权行使的人事组织等事项,与系争犯罪处罚规定无涉,也非其法定构成要件一环。而该规定的规范内容并没有不确定法律概念性质的要素,其规定于个案的具体适用,均应由个案有权机关或救济机关做适当解释,不会发生该规定违反法律明确性要求的问题。
大法官强调,立委依立法院规定聘任公费助理,并向立法院申领公费助理费与加班费等实务运作情形,于刑事案件中是否构成系争犯罪处罚规定构成要件事实,是法院审判权核心所在的个案认事用法范畴,并非法院得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范围,且规定明文赋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费助理权限,且明定立法院应编列相关预算以为支应,并无授权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以命令为补充规定,自不会抵触授权明确性问题。因此,声请人似将法律明确性要求与授权明确性要求混为一谈之嫌,其所论证显有谬误,无法认定有违宪的具体理由,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