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认为,立法院组织法仅做为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上所参考的法律,此法律条文就算不够明确,也非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明确,且高虹安案涉及的是贪污治罪条例、刑法伪造文书等罪,立法院组织法并非高虹安案的适用法律,因此高院声请释宪与宪法诉讼法第55条的得声请释宪要件不符。

阳明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林志洁指出,宪法法庭认为,立法院组织法的条文是说明立委得聘任公费助理及立委应编列预算支应助理费等相关规定,此条文非刑事法规,也非规定怎样行为是犯罪,所以无犯罪构成要件不明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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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有关立委聘任助理时,有无涉及违法申请加班费或用人头支领费用等问题,林志洁则说,宪法法庭认为,此部分为刑事法庭的审判工作,由法院依个案认定,非宪法法庭的审查工作,因此非可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的范围。

律师周宇修解释,就本案部分,高院法官不应声请释宪,而应由法官经过审理来认定,就其职权解释立法院组织法构成要件,若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为与贪污治罪条例构成要件不符,即应判决被告无罪,再由上级审法院确认此等法律见解是否正确。

周宇修也说明,本案所面临到的问题,并非有几种不同确定判决见解不一致的状况,声请释宪的高院法官去请大法官解释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但大法官又不能帮忙高院法官审理,大法官讲了反而侵害普通法院审判职能的核心领域。

新竹市长高虹安(停职中)被控于立法委员任内诈领助理费,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诈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4年。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

高院承审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许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合议庭认为,本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有违明确性原则,有抵触宪法疑虑,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审,并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第二审查庭成员为审判长吕太郎、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昨天以一致决裁定本件不受理。高虹安案将回到高院承审合议庭续行审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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