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原告林姓男子为当时小货车副驾驶座乘客,主张友人驾驶该小货车载他前往云林县台亚石油西螺加油站加油时,自己正在副驾驶座上睡觉,驾驶明确告知要加柴油500元,但加油工竟误加95无铅汽油,导致小货车内部线路及零件受损,西螺加油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车主已将车辆损害赔偿债权让与林男。
林男主张,该辆小货车油盖内侧位置有黏贴一张10公分乘10公分「限加柴油」的贴纸,加油员应该不是第一次遇到同车种,也应该要引导该车种至正确的加油车道,发生加错油显然是加油员培训疏失,为此向加油站求偿初步抢修费用143,300元、维修费367,442元、将来需更换零件100,000元,无车可使用之不便开销1天2,000元计算100天为200,000元,合计共810,742元。
台亚公司则抗辩,西螺站采「柴油、汽油泵岛分离」设计,共设置4座加油泵岛,其中第一、第二泵岛均为汽油、柴油泵岛,岛柱明显可见贴有「92、95+、98、超级柴油」之指示标语,第三泵岛、第四泵岛均为汽油泵岛,岛柱张贴「92、95+、98」指示标语,故第三泵岛为仅供汽油之泵岛。
台亚公司说,该小货车当天自行驶入专供汽油之第三泵岛,驾驶告知林姓加油工「95加500元」,加油工再次覆诵「95加500元」后开始拔枪加油,加完后驾驶又说要再加一次「95加500元」,加油工确认无误后,再重复相同程序加油,均依驾驶人指示并确认油品后加油,加油工并无故意或过失。
台亚还说,原告林男自承非当天的驾驶人,却拒绝告知驾驶人的正确身分,也未提出证据证明系争车辆油盖于当天有黏贴「限加柴油」之标语贴纸,而非事后补贴,驾驶人于加完油后收下2张发票即离去,未当场提出异议;事后公司积极协调赔偿事宜,但双方差距过大,调解无法成立。
云林地院法官勘验加油站监视器画面,发现林姓加油工确实小货车加了两次油,过程与林姓加油工的供述相符;该站加油泵岛均贴有油品种类贴纸,小货车进来后直接停放在标示销售油品为92、95、98等无铅汽油之第三泵岛加油岛前,该加油岛位于小货车驾驶座左侧,驾驶理当可以清楚看见其所停放加油岛上加油机标示为3种无铅汽油,依经验法则,驾驶应会就上开3种油品选择一种购买;此外,小货车上有无「限用柴油」贴纸,法官也认为与本件诉讼无涉。
法官综合各项证据,认定原告无法证明台亚加油工有违反原告指示加油,故意或过失破坏该辆小货车的行为,最后驳回原告的求偿,一审判决台亚加油站免赔,全案仍可上诉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