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观音区一处民宅在2023年4月21日晚间10时许发生火警,郭姓屋住(68岁)顺利逃生,但一名陈姓男子不幸命丧火窟,案经警消调查后,认系因郭姓屋主未检修屋内凌乱之电线配置,更未对鼠咬之电线做任何补救,肇致电源线短路引燃而发生火灾,经移送桃园地检署后被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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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院审理时,郭男否认犯行,辩称没有法律规定屋主要对家里的电线定期检修,是消防人员救灾不力导致死亡发生,但经法官调查卷内事证并讯问相关证人,认定郭男为建筑物所有权人,依建筑法有维护建筑物设备安全之义务,却疏于注意,未检修屋内凌乱之电线配置,更未对鼠咬之电线做任何补救,肇致电源线短路引燃而发生火灾;若他能善尽其注意义务,当不致如此,其过失行为与陈男死亡结果之发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法官又依火灾出动观察纪录表,郭男报案后不到十分钟,消防队即抵达现场,当时因已有大量火烟窜出,经消防队评估不宜冒险进场施救,故无消防队救灾不力之情事,未采信其说词,犯行堪以认定。
桃园地院审酌郭男虽因过失造成陈男死亡,又否认犯行,但郭男系好意收留陈男居住20余年,陈男之家属均表示不愿追究,又本件火灾所幸未波及其他建物,郭男现亦面临住家遭焚毁之困境,因此依涉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罚金,以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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