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铭富在县市合并之前曾任大甲镇代表会主席,曾因涉犯教唆杀人案,1996年被列为治平对象被判刑7年6月。检警查出郑于大甲镇代会主席任内涉嫌收贿、图利且开设赌场,台中地检署1997年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期约收受贿赂或不正利益罪、图利罪及《刑法》妨害公务罪、2个妨害自由罪、行贿罪、意图营利赌博罪、普通赌博罪等8项重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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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铭富被起诉后于1997年11月以50万元交保,但他隔年就偷渡至中国大陆至今。

判决指出,郑铭富被起诉的罪名中,最重的是违背职务期约收受贿赂或不正利益罪,本刑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权时效期间为20年,而他犯罪终了日为1995年12月22日,至今已29年,检察官1996年10月开始侦查,1997年6月提起公诉,法院于2000年8月发布通缉,至今也超过24年。

法官将各项期间加总计算后,认为郑铭富被诉贪污罪的追诉权时效已于今年10月10日届满,依法判决免诉。告诉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决,可请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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