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职权修法争议,蓝白阵营与绿营在立法院不断争议,最后闹上司法裁判的最高殿堂「宪法法庭」,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7月10日,宪法法庭就暂时处分开准备程序庭,7月19日裁定国会职权修法中的「听取国情报告」、「听取报告及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行使」、「听证会举行」及「藐视国会罪」等规定暂时停止实施。

宪法法庭宣判违宪部分包括,立法院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时,无指定国情报告内容的权限,也无就其国情报告内容,对总统为询问、要求总统答复,或要求总统听取其建言之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1第2项、第3项、第15条之2第1项规定,及同条第2项关于「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规定部分,暨第15条之4规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均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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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主文指出,关于要求总统依条文所定期限,主动向立法院送交国情报告书及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之规定,乃属以法律要求总统为宪法所无之特定行为,其立法已逾越立法院宪法职权范围,抵触宪法权力分立原则。

至于藐视国会罪规定,公务员于立法院听证或受质询时,就其所知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大法官认为,立法目的尚难谓属追求宪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采手段亦非有助于立法目的之达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资运用,均不符刑罚最后手段性之要求,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之要求,抵触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直到8月6日,宪法法庭邀集民进党立院党团等声请人、立法院代表及各阵营的诉讼代理人、学者专家等就提出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程序,当天历时约6小时辩论终结后,审判长许宗力宣示,全案将在言词辩论终结后3个月内判决,本月19日,宪法法庭公告国会职权修法释宪案于10月25日宣判。

这起全国瞩目的释宪案,缘于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国会职权修法,行政院提出覆议后遭立法院否决,总统6月24日公布后,国会职权修法于6月26日生效,不过,民进党立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7月19日裁定部分法律暂停适用。

宪法法庭于8月6日进行言词辩论,声请人等主张,此次修法程序背离责任政治与民主原则,有重大明显的违宪瑕疵。其中就总统向立法院国情报告义务,创设总统对立法院负责的关系,严重混淆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的中央政府体制设计及权力分立安排,抵触《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意旨。

至于人事同意权行使,民进党立院党团等声请人主张,被提名人有答复问题及提出资料义务,并对违反者明定可不予审查,这会让宪政机关有因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而陷于无从行使职权窘境,违背宪法所定机关的忠诚义务。

其次,针对调查权的相关修法,声请人也认为,该法逾越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第461号、第585号及第729号解释等建立的立法院职权行使界线,其中平行调查及立法院调查报告具有拘束监察院效力,更侵入监察权的核心领域,不仅影响监委独立性,更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有关听证会,国会职权法可能侵犯人民缄默自由及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疑虑,而刑法第141条之1不仅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也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立法院则主张,修正立院职权法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修法过程符合相关议事规则,且与释字第499号解释情形有别,不宜采相同审查标准,而总统是最高行政权的一部分,总统国情报告是「不真正义务」,即非法律义务而是总统的政治承诺,相关规定并不违宪。

立法院还认为,人事同意权为行政及立法两权共享,规定也符合国会自治而合宪。另「质询」是宪法赋予立委的权利,借此让人民了解施政方向、法案及预算执行,同时揭露违法、失职情形,若官员得任意拒绝出席、答询,质询权将形同虚设。至于立法院调查权,立法院认为是国会固有权限,对事不对人,追究政治责任,与监察院的调查权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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