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就彭振声抗告裁定指出,原审以彭振声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因该罪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重罪,且有事实足认他有湮灭证据、勾串证人之虞,若仅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手段,不足以确保追诉程序顺利进行,而有羁押、禁止接见及通信必要,因此裁定羁押禁见,并无违误或不当,彭振声抗告无理由,应予驳回。
合议庭还补充指出,彭振声目前的身体状况,尚无罹患重病而不能羁押情形,因此驳回抗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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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沈庆京、吴顺民,高院合议庭认为,原审认为沈庆京、吴顺民分别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罪、收受贿赂罪,犯罪嫌疑均属重大,且均有事实足认有湮灭证据、勾串证人之虞,其中沈庆京有逃亡之虞,吴顺民所犯并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若仅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较小之手段,实不足以确保追诉程序顺利进行,而有羁押、禁止接见及通信必要,因此均裁定羁押禁见并无违误或不当。
合议庭认定沈庆京、吴顺民2人抗告无理由,应予驳回,另沈庆京虽曾戒护就医,但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继续治疗,尚无罹患重病不能羁押之情形,因此均抗告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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