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柯文哲无保请回列出4大理由如下:
一、检察官以柯文哲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及违背职务收贿罪声押,而该案争点在110年9月9日都委会第783次会议决议中,外加20%容积奖励,使总容积率由560%提高至672%(下称系争20%容积奖励),以及基于该会议决议所生的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规字第11030520111号公告核定的都市计划所外加20%容积奖励、2.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发局所核发的建照,客观上是否合法,以及柯文哲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为违法而仍为指示。
二、按羁押要件中所称「犯罪嫌疑重大」,是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必须先予叙明。
三、就20%容积奖励,客观上确有违法情形,有监察院纠正案文在卷可稽,也就是认定:不符合「都市计划法第24条」(盖无「当地分区发展计划」)、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盖与都市更新性质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对价性。
四、全案关键在于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会将以形成违法决议的方式图利京华城,或柯文哲是否明知系争20%容积奖励系属违法。但是,柯文哲并非都委会与会人员,无从直接知悉开会情形,自身也无相关专业,他主张其信赖形式上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的都委会决议,以及具相关专业的彭振声意见,并非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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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涉犯之罪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依目前卷证资料,就检察官所提出的事证,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释空间,综加计该等事由,也尚未达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程度,还不能认柯文哲就彭振声、应晓薇等人主导都委会形成违法决议行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明知系争20%之容积奖励系属违法,而不能认柯文哲主观上有明知违法(此为图利罪及受贿罪之共同要件)情形。因此,应认检察官就羁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释明尚有不足。
也就是说,法官认定柯文哲在京华城案中犯罪嫌疑不足,检察官也没在羁押要件中说明清楚,因此裁定柯文哲无保请回。
至于台北市前副市长彭振声被北院裁定羁押禁见,法官认为,彭振声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嫌疑重大,且在京华城案中与应晓薇、沈庆京等人间的犯意联络、行为分担为何未明,有待检察官调查厘清。彭虽称京华城案是依照都委会通过的决议执行,他是依法行政,但他于都委会多次会议,或预设立场,或违反议事规则,或无视委员反对意见,或指定支持补偿京华城的委员以及较无经验的委员担任专案小组召集人。
法官还指出,彭振声当时担任台北市副市长,有事都委会主席、京华城案专案管理人为关键角色,对犯罪事实应知之甚详,且与其他共犯互为证人,而彭否认犯行,共犯应晓薇、沈庆京羁押禁见,且还共犯邵琇珮畏罪潜逃,此外,全案还有许多待证事实明,又与共犯都有不据实陈述情形,认定彭有勾串共犯之虞。
法官认定,彭振声涉犯贪污重罪嫌疑重大,所图得利益及贿赂金额庞大,考量本案搜证不易,涉案人数不少,或有位居要职、具相当财力而有相当影响力,又本案仍有许多事实尚待证人还原,加上现今网路及通讯软体发达,具保也难以预防串证,因此认有羁押禁见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