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此次联合稽查重点包括「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定型化契约条款」、「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营业卫生及水质检验」及「消防安全设备管理」等项目,尤其是针对滑水道,业者应依照「游泳池管理规范」设有管制人员进行引导,以避免游客在滑水过程中因前后距离过近而发生追撞受伤。
消保官表示,新北市设有滑水道的游泳馆共计4间,分别位于新店区及中和区,4间业者均依规定投保足额之公共意外责任险,且消防安全设备也都符合规定,但稽查时发现位于新店区的建国游泳池未配置足额救生员,业者表示因当时下大雨,入池游泳人数较少,因此先让其余救生员休息,经主管机关体育局依「游泳池管理规范」及「消费者保护法」裁处,业者允诺改善。
此外,建国游泳池公告之「体适能中心使用须知」定型化契约条款公告上强调「(消费者)应对自身安全及行为负全部责任」,约定排除业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0条之1「本节所定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或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免除」规定之虞,已令业者立即改善。
此外,另外3间业者贩售之预购票券均未记载或公告消费者要求退回礼券之返还价金程序,与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4点之规定不符,对于上述缺失,新北市政府立即要求各业者进行改善,所有业者均依要求改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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