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出,陈汉志2018年12月25日起担任苗栗县通霄镇镇长,陈志豪则担任其机要秘书,2019年4、5月间,陈汉志、陈志豪等人邀请有意参加太阳能板标租案的贺喜能源林姓业者,到陈汉志服务处当面洽谈,由陈志豪开口要求设备容量每时千瓦1000元的贿赂,然双方未达成共识而各自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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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陈汉志于2019年7、8月间,透过中间人邀请另家光电业者能旺公司参与「通霄镇太阳能光电标租案」,投标期间向蔡姓业者要求贿赂,蔡姓业者承诺「得标后会知道礼貌」;2019年9月27日能旺公司得标后,蔡姓业者分别于同年12月及2021年4月,分别交付36万元、71万元给陈汉志。

检察官将陈汉志、陈志豪等人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要求贿赂罪」提起公诉,苗栗地院审理后,依2个贪污罪分别将陈汉志判刑7年6月、8年,均褫夺公权5年,应执行10年徒刑;陈志豪则在贺喜案中判刑3年8月、褫夺公权3年。

案经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后认为在贺喜案中,林姓业者的供述历次陈述不一致,双方后来没有达成共识、各自离去,而「要求贿赂罪」没有处罚未遂、更没有处罚预备犯,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陈汉志、陈志豪均无罪。

至于陈汉志被控向旺能公司蔡姓业者索贿107万元,台中高分院认定陈汉志在侦查中自白认罪且主动缴回不法所得,且符合贪污治罪条例减轻其刑之规定,于是将他从一审8年徒刑改判5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没收已扣案犯罪所得107万元。全案仍可上诉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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