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主张,埋在箱涵内发生爆炸的4吋管线,为李长荣化工所有,并由中油负责设造,案发当天荣化与华运仓储输送液态丙烯时气体时,出现异常情形,却未停止操作,发生气爆后,中油也未提供管线位置等资讯,因而要求中油、荣化、华运等3家公司,连带赔偿74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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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开庭调查后,认定市府也有4成过失责任,判决荣化和华运连带赔偿3869万,中油则没有过失责任,但市府、荣化和华运均不服上诉。

高雄高分院下午宣判,认为市府过失责任由4成改为8成,获赔金额则缩减为1112万元,中油没有过失,均可上诉。

7月10日,院方首次宣判,同样认定市府要为气爆案,负8成责任,中油则没有过失,荣化和华运赔偿金额,自7千9百多万元减至2847万元。

市府发表声明指出,二审法院认定中油无责,却忽视中油也是气爆事故Y型管线的使用者,气爆发生前一日仍在使用该管线输送丙烯,只是气爆当天恰巧轮由华运输送而已,二审法院却未加审酌,实难昭公信。况中油、荣化及华运公司长期使用该管线输送丙烯赚取庞大利益,竟长达4,626天未进行管线维管及检测,如同变相认可埋设管线后,即便明知输送之丙烯为极易燃之化学原料,亦毋须对管线采取任何之维护管理措施,也不用给予内部员工妥适之教育训练,此见解除与现行法令相悖外,亦背离一般人民之生活经验及法感情,市府难以赞同∘

市府将于六大案陆续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对完整判决内容进行研议分析上诉第三审,让整体事件的责任归属更为明确。另外市府重申会坚守多退少不补原则,保障参与求偿救助计划之灾民权益,请各界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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