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指出,该名母亲明知女儿为未满12岁之儿童,但日前在住家帮忙洗澡时却突然要求对方拍下体、且无视其拒绝,因此女儿只好服从地拿了母亲的iPhone拍摄一张私密处照。没想到,母亲事后竟用LINE将这张照片传给年幼儿子看,直到女儿的寄养家庭发现后紧急通知学校并报警,全案才因此曝光。
警询期间,女儿声称:「妈妈利用我洗澡脱光衣服的时候,拿手机要拍我尿尿的地方,我转身不愿意,妈妈就一直吵,要我拿他手机自行拍摄,用我自己的手拨开尿尿的地方自行拍摄,妈妈一直吵,我才答应拍摄」,显示她原本已有拒绝之意,但却因母亲持续要求、勾引,她不堪其扰才会答应拍摄性影像。
另一边,母亲警询时则供称:「我有向女儿要求拍摄用手拨开尿尿地方(阴道)的私密相片,她一开始有说不要,但后来又愿意拍了,我只是觉得好玩」,并坦言:「我知道不能随便拍别人下体,我也不会把我的下体给别人拍,当初会拍女儿下体及传给弟弟是因为觉得好玩」,可见其案发后仍能清楚说明犯案动机及情节、对于提问亦能清楚理解而为适切应答,且明确表态已知悉本案行为有所不当。
苗栗地院法官审理认为,即便被告引诱女儿自行拍摄性影像、且供他人观览,但考量其领有中度身心障碍手册、未违反女儿意愿、不雅照只有一张、传送对象仅止于同为家庭之儿子等条件,以其犯罪情节论,恶性尚非重大不赦;此外,女儿另表示:「希望妈妈不要被关,我最近几个月都有跟妈妈见面,跟妈妈现在关系很好,我希望可以早点回家」,显示她已愿意原谅母亲、不希望对方被判刑入狱,且亦有共同生活之意愿。
最终,被告因犯引诱使儿童自行拍摄性影像罪遭判处1年8月刑,另又因犯交付儿童性影像供人观览罪遭判处7月刑,合计应执行2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须完成4场次之法治教育课程,且禁止对儿童及少年实施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不法侵害行为,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