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张姓男子(24岁)去年12月12日上午因案到桃园地院开庭,经过法院大门口的安全检查台时突然铃声大作,经法警拦下查出他身上带了一只手指虎,经留置后通报警方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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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手指虎在台湾列入管制刀械,张男随身携带凶器已经触法,经警方依法送办后,桃园地检署依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将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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