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表示,本案蔡姓保母在100年11月16日取得托育人员技术士证,于101年5月28日于本县执业登记为合格在宅保母,自101年9月开始收托至今托育过19位幼儿,期间未有重大照顾缺失。依本县居家托育服务中心访视纪录,蔡姓保母过往服务状况良好,受伤幼儿系家长透过亲友介绍于112年12月1日开始送托,本府113年1月9日至托育地进行访视,托育状况及互动情形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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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由社会处儿少保护社工开案,提供案家心理支持并协助后续医疗、检警调查等相关事宜,并连结屏东县律师公会媒合律师协助后续司法程序;县府同时就该名保母其他收托幼儿,依「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第18-2条规定,于行政调查期间,通知家长该名保母已办理停托,并依家长意愿转介至其他保母,另于案件调查期间暂停蔡姓保母收托幼儿。
本案已进入侦查阶段,后续依检警调查事实,协助家长提告或由县府提出独立告诉,若有儿少权法第49条情事,县府将据以裁罚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其姓名,同时依据前法第26-1条规定,废止蔡姓保母之居家式托育服务登记证书。
女婴是3月4日下午2:12由救护车送到屏东基督教医院急诊室,到院前已呈现OHCA状态,量不到心跳血压,经过急救转入小儿加护病房,目前生命征象仍不稳定,处于危险期,昏迷指数只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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