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郑男与小柔曾为男女朋友,因小柔分手后改和阿宏交往,郑男心有不甘,2022年3月21日,伙同友人到阿宏住处地下停车场,打电话给阿宏谎称擦撞到其车辆,借此将他诱骗到停车场,出手打伤阿宏后再将他载往北区1家汽车旅馆。郑男打电话给小柔表示阿宏在他手上,要小柔过来救人。
小柔抵达摩铁后,要求郑男先让阿宏离开,什么条件再谈;郑男要小柔签立160万元本票,不让就留下来,并要求小柔不得再与阿宏联络,继续和他交往。小柔为了让阿宏先离开,同意留在现场;郑男遂指示友人将阿男载离汽车旅馆。
房间只剩郑男郑男、小柔时,郑男要小柔「释出诚意」,小柔不得已,只好自行脱掉牛仔裤、T恤,郑男竟不顾小柔喊不要,并哭泣、挣扎、抗拒,仍将她拖至床上硬扯掉其内衣裤,性侵得逞。
郑男隔天还要求小柔、阿宏在债务协议书上签名并盖指印,小柔承诺不再与阿宏联络,若违反协议应共同负担对郑男160万元债务。小柔签下协议书,事后控告郑男恐吓取财,警方调查后了解前因后果,认为郑男另涉及性侵,移由地检署侦查起诉。
郑男辩称与小柔是男女朋友,当天与她发生关系未违反其意愿,小柔事后也未验伤、报案;郑男还说,该160万元是小柔与他交往期间欠下的,是小柔自愿签下债务协议书,他并未加以恐吓、胁迫。
法官根据相关证据及被害人供词,认定小柔已表明不愿和郑男发生关系,并有哭泣、挣扎、抗拒的举动,但仍被郑男以强暴手段性侵得逞,依强制性交罪嫌将郑男判刑3年6月,可上诉。至于债务协议书,法官则认为郑男并未强迫小柔签立,恐吓取财罪名不成立,这部分判郑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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