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释宪案的原因案件是优美公司于2016年预计有34名劳工符合《劳基法》退休条件,如果这34人都要退休,所需退休金共4843万余元,但台北市政府劳动局于同年6月查核,发现该公司的劳退专户余额仅449万余元,且优美公司未依规定补足准备金,差额共计4393万余元。
劳动局多次要求优美公司说明并补齐资料,但该公司以财务持续亏损、没有能力一次提足劳工退休准备金为由,迟未提出资料,仅表示若有员工实际办理退休,将依《劳基法》与退休员工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核定后,分期给付退休金。
劳动局不接受这理由,依法裁罚优美公司9万元并公布公司及负责人名称,该公司打官司抗罚但一审败诉,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后,承审合议庭认为劳退专户中的余额,与雇主实际应给付的退休金金额会有差距,是因为劳退准备金采行「责任准备制」的必然结果,法律未考量雇主事业单位规模大小、适用《劳基法》退休制度的劳工人数以及雇主经营情形,却一律命雇主须一次补足预估性的退休金差额,未设缓和性措施或调整机制,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及保障财产权意旨,因此合议庭声请释宪。
此外,声请释宪的合议庭认为《劳基法》规定对于「已退休劳工」,雇主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分期给付退休金,但对于「预估次年度符合退休条件」的劳工,却要求雇主一次提拨足额退休准备金,无法分期给付,两者显然有差别对待,违反《宪法》平等原则。
大法官审理认为,《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雇主须为次年度预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劳工,一次提拨补足退休准备金差额,可使雇主及早准备,确保次年度退休劳工能获得法定足额退休金,降低雇主因突发性企业财务问题,导致劳工领不到退休金的风险,符合《宪法》规定国家应实施保护劳工政策的意旨,且未抵触平等原则及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因此宪法法庭今判决《劳基法》相关规定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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