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认为,陈火盛有违反惩治走私条例前科,且其身为「得利10号」渔船船长,应警惕藉海运走私违禁物品情节层出不穷,且依当时台湾社会经济现状,DVD机台价值不高,若有损坏往往直接买新的。

法官据此认为,陈火盛受托远从菲律宾运输回台修理不合常理,据此认定陈火盛本人也有过失,每天补偿新台币4000元,共1186万多元。但陈火盛认为入狱长达8年,工作损失达6800万元,且造成身心煎熬跟名誉受损,据此声请再审请求依每天5000元补偿。

高雄高分院认为,渔民若碰到同乡驾船返台,基于互助多会委托将物品携回台湾,所以陈火盛代为将DVD机台带回台湾合乎情理,何况海洛因砖藏在DVD机台内,若无拆卸看不出来。

刑事决定书指出,陈火盛在全案并无过失,刑事补偿应以最高每天5000元计算,合计1483万元,扣除原先的1186万元,应再补偿296万6000元,全案可再声请复审。

全案起于台商林金群、谢龙宗等人民国98年5月18日在菲律宾购买近6公斤的16块海洛因砖后,藏在3台DVD播放机内,并委托「得利10号」船长陈火盛送回台湾。林金群并打给林进龙要求帮忙代收,林进龙则指示自己儿子前往拿取。

不过,林进龙儿子前往东港码头领取,载到住处准备转交给谢龙宗妻子时,被检警当场查获。检方认定林进龙儿子不知情,起诉林进龙、陈火盛。2人于101年8月间遭判刑18年定谳,陈火盛同年9月入监服刑。

滞留菲律宾的林金群则因另涉诈欺案被捕遣送回台时,承认犯行并为林进龙喊冤。陈火盛多次提出再审,高雄高分院于109年10月间裁准,陈火盛获释。

高雄高分院认为,卷内证据不足认定陈火盛与犯罪人士联系运毒、以及他知道纸箱内有藏毒等事实,加上陈火盛并未对纸箱进行防护措施,之后也没获得任何报酬利益,据此认定陈火盛有被利用作为不知情工具的空间,判决无罪。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后无罪确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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