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妹妹过世了,她离婚、10岁女儿监护权归她,请问遗产是全由她的女儿继承吗?另外她的前夫现在想把女儿带走,但我们担心他是为了要遗产才带走小孩,担心小孩权益受损,可以透过哪些法律程序帮小孩护产?
律师周宜瑾答:
依民法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读者的妹妹离婚无配偶,遗产会全部由唯一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女儿继承。
依民法第108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及第1055条第1项:「夫妻离婚者,对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由上可知,读者妹妹和前夫离婚时,协议由妹妹单独监护女儿,但后来妹妹不幸过世,女儿的监护权则当然由爸爸也就是前夫取得,由爸爸担任女儿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至于读者担心妹妹的遗产会因此受影响,依照《民法》第1087条和1088条规定,读者妹妹的女儿所继承的遗产,为她的特有财产,而读者妹妹的前夫是监护权人,也是法定代理人,女儿继承来的遗产,就是由前夫管理,代为使用、收益及处分。
不过,妹妹前夫管理女儿继承来的财产时,若违反女儿的利益,例如拿女儿继承来的钱去赌博,读者和亲友该怎么做呢?依民法第1090条:「父母之一方滥用其对于子女之权利时,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若妹妹前夫有这种滥用亲权的行为,亲友可以请求法院停止前夫对女儿的亲权,再依第1094条及相关规定,替女儿定前夫以外的适当监护人,帮女儿护产喔。(法庭中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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