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检方的起诉书指出,工厂负责人陈俊孚为兴建违章工厂,先在民国100年7月间,向不知情的地主承租位于台中市大雅区自立段的田地,以停车场、洗车厂照明为由,向台电公司申请电力使用。
陈俊孚未依建筑法及工厂辅导法规定,申请建筑执照、使用执照及工厂登记,同年11月初搭建2座铁皮违建厂房,成立群峪股份有限公司、百慕达纸器厂等公司并担任负责人,生产纸盒、纸杯及储存南北杂货、免洗餐具等用途。
108年10月3日凌晨,百慕达纸器厂东北墙面的电源配线短路起火燃烧,产生高温热烟流使厂外原料起火,再延烧2楼,火势一发不可收拾,台中市消防局获报前往救灾。
现场消防局指挥官见指挥特搜大队带领队员作烟热变化观测,特搜队员谢志雄、张哲嘉携带热显像仪进入,但因群峪公司厂房2楼因蓄积热烟流且堆放塑胶制品,2人因高热燃烧而休克死亡。
全案经检方侦办后,依违反消防法、公共危险等罪嫌起诉陈俊孚。台中地院一审审理时,认定陈俊孚涉犯过失致死罪,判处2年6月徒刑。
案经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合议庭审酌,陈俊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赔偿,今天宣判撤销原判决,改判2年徒刑、缓刑5年,并支付公库新台币50万元,全案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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