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树正昨在脸书po出一张判决书的截图,指尤伯祥当年涉嫌在开庭前,和被告、证人一起编排如何问答,涉嫌教唆证人作伪证,质疑涉有串证之虞,因他事先私下接触证人、证人在法庭作证时,拿出的笔记本有问有答,而且是一问一答,和备忘录不同、诘问内容和笔记本记载相同,他认为重要,因此公诸于世。
康树正并节录判决书内容:
㈦、证人丙○○具结作证,所为证言,系事前与被告天○○ 勾串,而为虚伪之供述,不得作为有利于被告之证据:
1.证人丙○○系天○○的配偶,于作证前经审判长告知:妳和天○○是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你可以拒绝作证,但是假设妳不拒绝作证而要作证的话,妳要和一般的证人一样要具结,担保你说的话实在,如果有说谎,也要和一般证人一样,要受伪证罪的处罚,你了解吗?妳今天是否愿意作证?证人回答:我了解,我要作证。于是审判长又告以另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规定,根据其他的证人陈述,妳可能涉嫌背信,审判长必须要告诉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 条的规定,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受刑事诉追处罚之虞者,就该部分可以拒绝证言,也就是说可以选择回答或不回答,但拒绝回答时,必须具结释明,经过审判长同意,是否了解?证人回答:大概吧。审判长再次告知证人丙○○得以拒绝证言等相关规定,询问证人是否愿意作证?证人回答:我愿意作证。审判长告知证人具结义务及伪证处罚命朗读结文后具结。此时检察官发现证人桌上放一本笔记簿,请求证人收下此笔记本,检察官怀疑那是问答集。审判长命证人交出该笔记本,检阅后发现笔记簿确实记载作证的内容,告知先由审判长保管。问证人笔记本记载这些作何事?证人回答:这是我之前在回想,我怕时间点记错,准备在审判庭回答。「辩护人说明该笔记簿辩护人看过」,依律师法规定,辩护人有协助发现真实的义务,「而事先与证人接触过」,但是未要求证人把它带到法庭,是证人怕自己忘掉,所以拿来看。审判长再次告知证人:虽然你们是夫妻关系,只要坐上证言台,还是会受到的处罚后,命证人具结在结文上签名后,由辩护人主诘问证人丙○○。(审卷4 第27~28 页)。
而当年该案的公诉检察官蔡启文,也在脸书发文指:
前云林县长张荣味在林内焚化炉的贪污案件中,其中一位共犯委任尤伯祥律师为他辩护,尤律师为此被告声请传讯证人。
在此证人到法院开庭作证时,本人为公诉检察官,座位与此证人极为接近,因此,看到证人受诘问时,不断地看著一本笔记本回答,故而,当庭异议,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如下:
审判长:证人,请将手中的笔记本交出来让法官看。
证人默默交出。
审判长阅览后,说:这份笔记内容都是与本案相关的问答纪录,而且,包含了在此证人之前来作证的证人证词,因此,不宜交还证人,应予扣押。
审判长问证人:你这份笔记怎么会有先前的别的证人的证词纪录?
证人:因为我在先前开庭时,都有来旁听,就记下来。
审判长问证人:那么,笔记内容的预拟问答呢?
证人:昨晚律师(也就是尤伯祥律师)帮我排练(...话还没讲完)
尤伯祥律师急忙站起来抢答:我没有教证人怎么答,证人的回答都是他的意思,证人,你说,我有教你怎么讲吗?!(提高音量地对著证人抢答)。
蔡启文并在脸书感叹,「这等人品,却一路透过诉讼案件的包装,以及对于政治事件发生后的结果的〔正确〕判断,成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除了掷笔叹息外,还是掷笔叹息」。
对此于被质疑教唆证人串证,尤伯祥在脸书回应:
虽然在接受提名之前,就已预料自己的过往与人格将接受全民最高规格的检验,也因为大法官这个职务的神圣与重要而愿意承担,并自信一生坦荡,从无愧于身上法袍而坦然以待,但真的没有想到迎面扑来的是恶意的捕风捉影和加上传述抹黑。
也许,捕风捉影者认为事情距今已有18年,我手上已无资料,记忆已经模糊,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点抛出这件让我记忆深刻、进而更加坚定司法改革决心的陈年往事,好让我难以回应。
幸好,他自己在脸书所贴判决书的内容,其实已经澄清了我的无辜与清白。
让我先还原事实。
我的当事人是那个案件的被告,证人则是他的配偶。由于配偶是该案辩护上必要之待证事实的唯一证据方法,因此我只能选择传唤她。
在94年当时,我国已经为了促进真实发现而引进交互诘问。为了落实这项制度,也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律师必须也应该尽可能的在声请传唤证人之前,先行访谈证人,以了解证人能证明之待证事实,进而判断传唤之必要性。这不仅是促进诉讼效率所必要,也是为被告实质有效行使取证及诘问权所必须。律师伦理规范第16条及第17条明定律师应搜求证据,得在诉讼程序外就与案情或证明力有关之事项询问证人,就是这个缘故。
基于上述职责,我在声请传唤当事人的配偶之前,当然先行访谈她,确认她所言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辩解,并且有相当的可信度,我才决定声请传唤。这位配偶将我询问之问题自行笔记在她在陪同其夫开庭期间所作的笔记本内,这是她的自由,我无权干涉,也未要求她必须依照笔记作证乃至带到法庭上参考。试想,如果我在访谈她时教唆她伪证,又怎会如捕风捉影者的判决书所载:让她在作证时将笔记本放在桌上公诸于法庭?又怎会主动告诉法庭,我在庭前访谈过这位证人,也看过她使用这本笔记?
检察官当时怀疑笔记本是问答集,但判决书也明确记载,法官当庭检视后在职权讯问时确认并非如此,而是她自己先前陪其夫旁听开庭时,为其夫制作的开庭札记,以及自己就其夫之工作上纪录所作整理,只有最后面有几处是她自己笔记我所访谈的问题。幸好判决书有精确引用这段内容,我摘录如下:
问:写的时候除了天○○在,还有谁在?
(辩护人:我昨天晚上不是有和妳谈过,应该诚实告诉审判长)
答:天○○,最后面那边有几个地方是我和律师讨论的
,我在回答律师的问题。
如果我教唆她伪证,我会在她因为审判长(也就是捕风捉影者)讯问时严厉的态度而吓得不知所措时,请她诚实告诉审判长有在庭前接受我访谈吗?
如果当时这位审判长真的认为我教唆这位证人,就应该职权告发我刑责或移送我惩戒。事过境迁近二十年,在我手头几已无资料可以为己辩护的情况下,才突然抛出这个判决诉诸舆论,能谓公平乎?是人格谋杀吗?我一生为救援冤案而奋斗,为当事人的清白而在法庭上奋战,不意竟然在被提名为大法官的这一刻,要在案卷资料几已不存的情况下,为己洗冤!
这个案件的法庭与检察官只因为律师在庭前访谈证人,就将律师当作教唆伪证的虞犯,在94年当时令我骇异万分,是我更加坚定的在司改道路上前进,为刑诉改革、确立辩方取证权及诘问权的重要动力。遗憾的是,就在引进交互诘问已二十年、律师伦理规范早已明定律师访谈证人之职责与权利的当下,捕风捉影者竟然仍活在二十年前,依旧以我在庭外接触证人为由,含沙射影,指控我教唆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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