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被告王姓男子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台中市消防局人事室专员,负责襄理消防局人员申报加班费审核等人事业务,2020年1月13日下午5时离开消防局办公室后处理私事,并于当晚6时许到1家中医诊所看诊,接受推拿及针灸治疗,晚间7时许返回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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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王男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不知情之约雇人员,在台中市政府消防局之加班费申报系统,虚伪申报1月13日下午5时至同日晚间7时有「处理人事业务」之一般加班,并在相关请领清册上盖章,向消防局诈领2个小时共592元加班费得逞。检调接获检举,调阅王男健保卡就诊纪录,依贪污罪将王男起诉。

王男辩称当时先到第八大队处理公务,离开时骑机车闪到腰才去看诊。翻摄Google街景
王男辩称当时先到第八大队处理公务,离开时骑机车闪到腰才去看诊。翻摄Google街景

王男否认诈领加班费,辩称当天下下午5时许前往消防局第八大队处理国旅卡相关业务,停留约40分钟至1小时,约在6时左右离开第八大队,骑机车离开时闪到腰,所以才去看医生,属于「因公受伤」。

不过,法官传唤第八大队2名队员出庭作证,1人证称王男确实有段时间常来大队讨论国旅卡问题,但不是在冬天,时间则是白天,而非傍晚或晚上;另1人也说不记得王男在傍晚来过大队的详细日期。另外,法官调阅诊所就诊纪录,发现王男是因右侧坐骨神经痛、搔痒症就诊,和他辩称当时跨坐机车扭伤情节不符。

台中地院。资料照片
台中地院。资料照片

法官认定王男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犯行明确,审酌他诈领金额仅592元,依法予以减刑,但考量王男犯后否认犯罪态度不佳,并未深切反省自己过错,无法自省自己行为所造成之损害,「有必要以机构内矫治」,一审将他判刑1年10月,不予宣告缓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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