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我妈很早过世,我和妹妹是奶奶一手带大,爸爸因为常在外花天酒地,还欠了不少赌债,和我们关系不佳。奶奶最近身体状况不太好,常说她过世后要把遗产留给我和我妹,但爸爸应该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不是该请奶奶立遗嘱?还是生前就先把财产过户给我和妹妹?如果要立遗嘱,该怎么做比较好?一定要找律师吗?
律师林育杉答:
首先,如果爸爸有构成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例如他对奶奶有重大虐待或是侮辱情形,那么奶奶就可以表示不让爸爸继承,结果就会是由读者及妹妹代位继承原来爸爸应继承的奶奶遗产。
如果爸爸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状况,可考量用下述2种方式择一或是并行处理:
1、由奶奶生前把名下的财产陆续移转给读者及妹妹,但宜注意相关赠与税赋问题。
2、奶奶可以预立遗嘱,依照奶奶个人状况及需求,选择采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或代笔遗嘱的方式。
法律并没有规定预立遗嘱必须委任律师处理,但因《民法》对于各种遗嘱方式都有相关的要件规定,所以仍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以免造成遗嘱无效,未达成目的而白忙一场。
另外,遗嘱人原则上虽可自由分配遗产,但因《民法》有「特留分」的限制,也就是即使立了遗嘱,仍然不得侵害有关特留分的部份,因此,就算爸爸是奶奶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奶奶还是可以立遗嘱将自己遗产只分配给读者和妹妹,这个遗嘱不会无效,但爸爸还是可以主张特留分,取得部分遗产。(记者丁牧群/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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