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男供称他平常在应召站一天上班12小时,接送卖淫女的工资是2500元,实际运作是佟女将一天卖淫所得交给他,他从中扣除2500元,余款由他交给应召站人员,应召站再跟佟女拆帐。
熟客证称私约卖淫妹
对于当天的情况,佟女证称:「我跟熟客王男自行以微信联络,相约到瑞宫饭店508号房从事性交易,我没有透过任何人媒介,因为王男是熟客,这次是他主动联络我,并没有透过应召站,我这趟请郭男载我来性交易,打算给他车资200元,但还没给,就被警察查获。」
王男也证称:「我主动用微信与佟女联络,问她有没有空,她说可以,我就去饭店开房间,然后用微信告知佟女房号,完成性交易后,就拿2000元给佟女。」
法官依据相关事证,认为郭男平常虽是应召站的马伕,但案发这次性交易并非应召站或郭男媒介,而是佟女私下接客,郭男并未图利媒介性交易,因此一审判他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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