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条第1项规定的离婚10要件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合意性交、有虐待行为而无法共同居住、对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孩子)虐待,或者被亲属虐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以及恶意遗弃、意图杀害对方,或配偶罹患不治之症、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另外,配偶生死不明超过3年、蓄意犯罪被判刑6月以上、重婚,另一方也可请求离婚。
出现争议的是《民法》第1052条第2项,「有前项以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事由应由夫妻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大法官昨做出解释,认为所谓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应考量事由已经持续多久,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失和的主因已经存在很多年,双方其实都没有维系婚姻的意愿,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仍限制「责任较重」的一方请求离婚,就有违《宪法》保障的「解消婚姻自由」,因此《民法》主管机关法务部应从今天开始2年内修正《民法》第1052条第2项,如果超过2年还没修正,法院裁判离婚案时,应依宪法法庭判决意旨,妥适作出裁判。
梁维珊在脸书社团「家事律师的鬼故事」指出,112宪判字第4号判决后的离婚诉讼走向有4大重点:
一、能调解就调解,否则以后基本上会判离婚,不会再跟你比较谁的责任高低,基本上你们的婚姻走不下去这是客观的事实,否则何必提告?
二、外遇的人该死,但是对方外遇后你也不可能有积极作为去求对方回家,即使这样做也会被泼冷水,久了你也是把这段关系放给他烂,但「死也要拖著对方一起下地狱」即「你也别想离婚」、「我要卡住正宫位置以后帮孩子卡应继分」的思维,基本上这种诉讼策略从今天开始就不可行,因为你绝对不可能拿自己热脸去一直猛贴对方的冷屁股。所以,未来可以想见法院将以判决离婚为前提,不用再找理由挣扎了。
三、在立法完善夫妻财产分配的诚实揭露财产义务、经济弱势的一方可能承受财产分配压力或分配比例不均、客观上未成年子女扶养现状维持(这里跟你讲的是经济上的现状维持,不是亲权酌定的现状维持原则)、离婚后弱势一方的赡养义务延长等法规修法前,我会强烈建议以和为贵,不要以为丢给法官判最公平,因为法律还没建制起来,不要到时候被判决离婚,然后分不到财产(或甚至因为对方名下没有财产,而省吃俭用的家庭主妇要吐财产出来给对方分走),然后小孩扶养费又被用行政院主计处的人均消费作为标准导致必须说服自己要穷养小孩。
四、履行同居义务诉讼基本上可以废了,未来很难再以此作为跟对方换离婚的筹码,因为对方不回家,你打履行同居,代表你跟对方基本上连能否共同生活都要靠法官来判,刚好让对方找到理由告你离婚(双方都有责,一方是不回家,另外一方是不顾对方感受而以诉讼方式试图强迫分居者回家,结果还不是无法执行,反而会被拿翘认为双方已经无法沟通的事证)。
家事诉讼里的离婚与否的纷争基本上已经没有继续敲打的实益,甚至可能会被作为非友善父母的衡量标准,既然换了汤,药就一定要换,不要为了打个离婚诉讼导致赔钱伤本又破坏父母子女间的感情。
梁维珊并提出友善建议:
一、不论男女,都要经济独立,否则人为刀俎,我就是鱼肉。育儿持家很辛苦,但外面上班的人也觉得自己这台提款机当的也很辛苦,所以当提款机当机时,你育儿持家的人不但拿不到钱还会被羞辱,因此,请你有当自己的提款机的能力。
二、家事劳动的保障不论法律规定如何,都很难有实质的对价,因此,家事劳动一定分摊,不要以为自己一厢情愿的付出会换来对方的感激。
三、对很多人来说,婚姻就像是一场彼此利用的买卖,有互相利用的价值反而能长长久久,比如要你牺牲工作在家照顾小孩,但当利用价值不再时,这场没有积极收益的买卖是不会有谁愿意继续下去的,毕竟没了保母煮饭婆的价值,基本上就是家里多余而且还有成本支出的摆设,这是真实而又残忍的,所以,请好好照顾自己,不论男女,先以爱自己为优先,不要放弃工作,自己的价值只有自己可以成就,自己的尊严也只有自己可以守护。
靠山山倒,现在就倒给你看了,快点清醒,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婚姻修罗场里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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