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维基百科记载,《儿童权利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1990年9月2日生效,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所有人,其中的四大基本原则在于维护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参与权利、受保护权利。是首条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目前共有196个缔约国,得到绝大部份联合国成员国承认,截止至2022年,当中只有美国没有加入。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钟瑞兰今天亲上火线,先是解释这次修法并无剥夺父子教养保护子女的义务,她表示,这次修法主要是针对《民法》1085条,1085是规范父母对子女在必要范围内是有惩戒的权利,观察这个条文,我们要跟1084条一起看,其中第二项是在说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义务,1084条并没有修正,因此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至今都有保护与教养的义务。
而这次1085条的修正内容是搭配1084条第二项,父母在保护教养子女的时候,应该考量子女年龄发展并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可以对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为。
至于为何要修正这个条文,钟瑞兰说,主要在于原来的1085条提到父母在必要范围内得惩戒子女,基于《民法》主管机关立场,不认为这个法条可以给予父母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的规定,但的确有些家暴诉讼案件,在诉讼当中,父母以1085条来主张其暴力行为的合法性。
因此在《儿童权力公约》的相关讨论中,就希望《民法》是否可以做一些调整,其中第1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与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于受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照顾儿童之一的照顾时,不爱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伤害或虐待、忽视或疏失、不当对待或剥削,包括性虐待。」
在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去年提出CRC第2次国家报告独立评估意见中提到,「我国现行《民法》第1084、1085条仍保有父母有保护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及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之规定,实与我国社会民情有关。鉴于CRC己国内法化,并参酌日、韩立法经验,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认为政府研议如何禁止家内体罚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在CRC第2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结论性意见分工会议中也决议,检讨《民法》1085条,以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将49条中提到「身心虐待」比照CRC所例示之不当对待行为,作更细致的区分,厘清其范畴。
钟瑞兰表示,在这个氛围下,《民法》的主管机关法务部开始著手进行修法,同时参考各国的情形,像最近修正的日本,在2022年12月10日修正其《民法》第821条,「行使亲权者,依前条规定提供监护、教育时,应尊重儿童之人格,并考虑儿童之年龄及发育程度,不得体罚或做任何其他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事情。
韩国则在2021年1月8日,直接删除《民法》915条规定「亲权者为保护或教养其子女,可行必要之惩戒,及在法院许可下,委托教化或矫正机关」。
法国在2019年7月12日修正《民法》第371-1条「亲权之行使不得诉诸身体或心理暴力」。德国则在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条「子女有要求无暴力教养之权利,不得对其施加体罚、精神伤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由于已有相关国家修法的体例,法务部在修法时参考这些国家,同时考量我国《民法》1085条是接续1084条,所以认为父母对于子女还是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只是在方法上,不能采取对身心的暴力行为,在邀集相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后,采取多数意见,以不删除改以修正方式进行。
至于修正条文中所提到的「身心暴力」该如何认定,主要是衔接卫福部检讨修正的儿少法49条内容,以及卫福部在2021年1月20日的函释,儿少法第49条「身心虐待」之认定,应依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号及第13号一般性意见书揭示暴力态样及定义,从宽解释及认定。
其中包括精神暴力,包括心理虐待、精神凌辱、忽视等。人身暴力则包括所有体罚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来自成人和其他儿童的人身欺凌和欺负。
钟瑞兰说,这次《民法》的修正与卫福部儿少法49条的检讨是整个配套措施,《民法》的部分是告诉大家有这样的原则,来衔接卫福部的认定及行政流程,而目前整个修法的草案自今年3月14日在法务部网站进行预告,预告期限30日,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提供意见,让修法更加完备。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则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在于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民法》的1085条制定近90年以来,惩戒这2个字在现代的21世纪,造成父母与子女及社会之间的误解,所以在司法实务的经验,让我们了解到这个用语不适宜。
因此在国际上及《儿童权力公约》的要求,已有不一样的态度,所以这次修法不是删除大人不能骂小孩这个意思,我们是把惩戒这2个字稍微做了修正,不得为身心暴力,为何要这么写,因为若要例举惩戒,我们法学有一句名言,「列举其一、排除其他」,所以要如何列举?不可能嘛,在经验法则上不可能列举出来。
所以法务部把公约上的要求,改为不得为身心暴力行为,法务部不是想到就随便改的意思,目前修法草案还在预告期,尔后对于用语上是否切合实际,也欢迎各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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