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我在一间服饰店当了2年店员,最近有顾客投诉我态度不佳,但其实是对方是奥客,我被卢到受不了才稍微有情绪回应,没想到老板没有查证,只因为对方投诉就把我开除,我该怎么自保权益?可以跟公司要资遣费吗?

律师曾茗妮答:

依读者所述的情形,首先老板必须提出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2条规定之事由,才能合法解雇。而适用的是《劳基法》第11条或第12条规定,影响劳工是否得请求预告期间工资、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等,两者权利大不相同。

曾茗妮建议读者先和雇主协议。曾茗妮提供
曾茗妮建议读者先和雇主协议。曾茗妮提供

如果老板是以客户投诉为由解雇您,与此有关的解雇依据可能是《劳基法》第11条第5款「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于法院判决实务上,必须符合劳工客观上学识、能力、身心状况都不能胜任工作,或主观上无意愿工作,且雇主已透过一切手段协助劳工改善却仍未见起色,也就是所谓的「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雇主得以此规定合法终止劳动关系。

倘若解雇事由符合「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依《劳基法》第16条规定,您在服饰店已经任职约2年,老板应该在离职日20日前预告通知解雇,否则您可以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另外您可以依照《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规定计算请求给予资遣费,并要求雇主提供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依就业保险法规定申请失业补助。

老板亦可能主张解雇是根据《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4款「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此一解雇事由下,雇主就没有遵守预告期间、给予资遣费及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之义务。然而不仅违规行为须在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确实有约定或明文,而且我国法院判决也多次要求违规程度必须与解雇手段相当,也需要符合「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才能构成「情节重大」而得以合法解雇。另应注意以此一事由解雇,雇主必须在知悉违规情况后30日内提出才合法。

如果雇主解雇劳工不合法,那劳雇关系并未终止,而且劳工也做出提供劳务的准备,此时也能向雇主请求给付违法解雇期间的工资。

建议您先与雇主谈谈解雇事由及其他请求,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再咨询劳动主管机关或律师等专业人士,确认并衡量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法庭中心/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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