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读者问:

我和男友去婚纱店拍婚纱,但婚纱店没经过我们同意,就把我们的照片放到网路宣传,也没给宣传费,可以主张肖像权被侵害求偿吗?

律师连世昌。连世昌提供
律师连世昌。连世昌提供

律师连世昌答:

依《著作权法》规定,新人找婚纱店(工作室)拍摄婚纱照,若未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属,依《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婚纱店为著作人且著作财产权也归婚纱店享有。另外,依经济部公告「婚纱摄影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婚纱照片若经消费者选定,著作人为婚纱店、消费者享有著作财产权;未经消费者选定之照片,则著作财产权仍为婚纱店拥有。婚纱照新人充其量是享有合理利用著作权利,通常限于非营利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婚纱店虽享有婚纱照片的著作人格权,但拍摄婚纱照片的新人仍有婚纱照片的肖像权,当婚纱店、肖像权人行使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目前仍优先保护肖像权利人,也就是说,婚纱店行使著作财产权并非毫无限制。因为肖像权是以自己的肖像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而「肖像」是个人形象及个性的表现,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公开,具有自主的权利,属重要人格法益,因此「不论是未选定或经选定的婚纱照,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将构成侵害肖像权」。

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把拍摄婚纱照片放在网站上供业务广告宣传或观赏,或做成相册摆在婚纱店里供消费者翻阅,都侵害肖像权。

总之,婚纱店虽然是著作人,但对于著作的利用,仍应尊重新人的肖像权,婚纱店没获得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将选定或未选定的婚纱照片放到网路宣传,肖像权人可依签订的婚纱摄影服务契约,主张业者违约应赔偿或销毁照片,也可主张肖像权遭受不法侵害,请求婚纱店撤下网路宣传照片,若有损害,可请求财产上损赔及相当金额的精神慰抚金。(记者丁牧群/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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