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郭土木教授今天以法律专家之身分到庭为法律鉴定,并同样针对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证券交易法上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有价证券等法律议题,表示法律意见。而其实郭土木还具有一个「特别身分」,那就是,财政部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他正任职于当时的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而76年第900号公告,就是该组别负责处理。

鉴定人郭土木庭上指出,当时76年第900号公告的发布背景与目的,是因屡有人违法私自将外国有价证券带到国内进行买卖,为了保障我国投资人,才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来证明外国有价证券进入台湾,也要受到我国证券交易法的规范。

郭土木强调,76年第900号公告规范的是外国有价证券,但台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而且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国有价证券,因此,76年第900号公告核定范围不包括台湾存托凭证。

此外,郭土木也提到,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国内还没有台湾存托凭证存在,因此,主管机关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时,并无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的意思。

另外,郭土木也认为,台湾存托凭证在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前,并无证券交易法之适用,增订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后,台湾存托凭证方准用证券交易法部分规定。

另一名鉴定人、文化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王志诚教授针对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证券交易法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有价证券等法律议题,他表示,金管会主张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之依据为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且主张台湾存托凭证是76年第900号公告中所指之「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

但台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并非外国有价证券,因此,不在76年第900号公告所核定之「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之范围内。

况且,事实上,我国首宗台湾存托凭证福雷电子,是在87年上市买卖,而76年第900号公告是在76年才发布,显然财政部发布76年第900号公告当时未能预见有台湾存托凭证存在,因此,台湾存托凭证显非76年第900号公告核定之范围。

此外,王志诚认为,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后,台湾存托凭证依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准用第6条规定,才受证券交易法规范。

庭外律师指出,关键证人郭土木教授及鉴定人王志诚教授两位的证词,足以证明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钟文智TDR案是司法冤案,也很明显先前台北地院判决是乌龙,而依照「罪刑法定主义」,钟文智应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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