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份,黄男借住在位于基隆的吴男家中,2人身无分文,走在路上时由吴男到理发店商借2百元,店员不愿出借,黄男因不耐久候,直接走进店哩,将手放在口袋,向店员佯称自己有带枪,并在吴男的指使下,到收银台拿走里面的1万2千元,随即逃走,吴男在离开时,还向店员表示「不要报警,家人会来还钱」事后2人仍遭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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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男向法官坦承犯案,但否认有向店员说自己有枪,辩护律师指称,案发时间短暂,应未达到告诉人无法抗拒程度,请法官以「恐吓取财罪」论处。另外,吴男表示,自己常跟理发店员借钱,当天是要借2百元来买烟酒,黄男就冲进店里,还声称有枪,因为担心被枪击,才指出收银机位置给黄男知道,后来黄男拿了2千元说要付房租,不知道钱是抢来的才会收下。
法官认为,店员听到黄男自称有枪,为了安全才让他拿走钱,代表当时该胁迫行为已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已构成强盗罪;而吴男听闻黄男有枪后,如真的是要借钱未果,应避免卷入是非离开,却反而留在现场告知黄男收银机位置,显然有共同强盗犯意,因此认定他们2人犯下强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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