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缘于,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处所属高屏供电区营运处路北超高压变电所,于民国110年5月13日下午2时36分发生345kV一号汇流排三相接地故障(513事故),引发兴达电厂、通霄电厂等机组紧急降载,影响电力供电,台电公司因此执行6轮全台分区停电5小时,引发民怨;4天后的5月17日,台电再因兴达机组故障停机,在晚间实施分区停电。

监察院认定,时任高屏供处长吴清木、路北超高压变电所经理潘信志、维护课课长杨宗霖及综合研究所电力设备试验组组长陈迈夫,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等情事,将4人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惩戒法院今天审酌,吴清木等4人,在执行职务,未谨慎勤勉,力求切实,工作纪律松散,造成513事故等违失情节及各怠于执行职务责任的程度,判决吴清木罚款新台币20万元、杨宗霖记过2次、潘信志记过1次以及陈迈夫记过2次。可上诉。

判决指出,潘信志、杨宗霖明知路北超高压变电所供电中设备隔离开关DS3541于民国110年4月6日至5月13日为管制点(即构成有电与无电的介面),应依相关规定切实执行挂卡、警示标示、上锁及巡视等管制措施,而未指导监督各所属落实上述管制措施,且会同所属细密巡视时,也没有切实巡视。

判决指出,吴清木就辖下路北超高压变电所供电设备场域内进行的采购案工程,怠于积极介入掌握与督导系统设备的事故预防事宜、督导辖属人员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及标准作业程序;陈迈夫则是怠于督导其指派的完工竣验人员,应落实完工试验的事前及现场的安全作业程序。(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