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会今(11日)表示,针对「宝林茶室」食物中毒案正式提起团体诉讼,并补充自先前接到团体诉讼任务后,已组成集合8位专业律师的律师团,开过4次义务律师团会议等程序。
目前经消基会义务律师工作小组计算,财产上损害包含用餐金额、医疗费用、就医交通费、无法工作之损失、看护费、将来医疗及相关费用支出、劳动力减损、殡葬费用、扶养费、其他费用,再包含精神慰抚金以及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求偿2亿9301万9053元。
消基会说明,这次宝林茶室食物中毒案的求偿法律依据,包含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以及同法第56条第1项前段之规定:「食品业者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致生损害于消费者时,应负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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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依民法第191-1条:「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以及消保法第51条规定:「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五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重大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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