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团认为,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规定,包括院会、委员会都可以成立专案调阅小组,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此外,调阅委员会或调阅专案小组于必要时,得经院会之决议,向有关机关调阅前项议案涉及事项之文件原本。
党团书记长洪孟楷表示,交通委员会由国民党党团、民众党党团共同提案成立「镜电视申设及后续争议调阅专案小组」,推举民众党林国成委员担任调阅小组召集人,要求NCC 1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NCC回复认为调阅小组「目的及范围均应明确」、「尚有疑义…厘清并释明,俾凭办理。」洪孟楷要问,现在是被监督者跟监督者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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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NCC表示,因相关文件涉特定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因此询问调阅小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NCC会在释明、厘清后办理。
NCC说明,依照司法院释字第729号解释,为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立法院文件调阅权之调阅范围仅止于目的明确之「特定议案」;再者,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调阅专案小组有调阅权限。
不过,NCC强调,所谓「特定议案」,依宪法第63条规定,应指法律案、预算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等,本次镜电视调阅小组于成立或调阅程序中,并未说明是基于何项重大特定议案而需要行使调阅权,NCC已再三表示其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尚有疑虑,希望调阅小组能协助释疑。
NCC重申,尊重立委行使宪法上之职权,但立法院调阅特定公司治理与机关监理事项相关资料时,宜依照司法院释字第729号解释所述之正当法律程序办理,以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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