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米其林必比登名店「富状元猪脚」日前在店门前公告,即日起「外带收5元小费、内用收10元小费」,店员结帐时还会提醒顾客把小费投进柜台上的扑满内,引发消费者不满,上传脸书爆料公社,批评「变相涨价」、「全台第一家收服务费的便当店,也有民众质疑店家收小费的部分未开发票,有逃漏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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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小费不是《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名词,店家有权收取小费,但资讯一定要充分揭露,一开始就先明确告知消费者他们有收取小费,让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买单」,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就应该以实际行动让业者改善。

富状元猪脚店的公告,引发消费者不满。翻摄爆料公社
富状元猪脚店的公告,引发消费者不满。翻摄爆料公社

至于在门口贴公告是否「明确揭露资讯」?康馨壬认为还是不够,店家应在业者尚未点餐时,就先告知店家已开始收取小费、收取的原因,结帐时也应该告知餐点费用及小费的费用,让顾客决定是否愿意消费。

康馨壬说,如果业者未事先告知,而是在顾客用餐结帐时才告知要收取小费,目前虽无罚则,但消费者可当面提出异议,若业者坚持要收,消费者事后可向消保官提出消费争议调解。

台中市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要到富状元了解状况。资料照片
台中市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要到富状元了解状况。资料照片

国税局台中市民权稽征所销售税股股长游崇熙表示,从媒体报导来看,业者是以店家的名义收取小费,属于店家的全部销售额,根据《营业税法》第16条规定,消售额指的是「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小费应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应该也要开发票

至于业者声称未强迫顾客一定要给小费,游崇熙说,给小费不是「随喜布施」,台湾不像国外,小费是由顾客直接给服务人员,属于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因此,只要是以店家名义收取的小费,都应要开发票,「这家发票开的金额也蛮大的!」该所将派人实际前往店家了解,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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