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食安处表示,近年来新冠疫情带动网购商机,保健品成为消费者新日常,卫生福利部订有「含维生素产品认定基准表」,明定维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药品列管之上限」;以维生素C为例,每日用量可不以药品列管的上限为1000毫克,如某产品每日建议服用3颗,每颗500毫克,超过每日用量上限1000毫克,即列为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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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处表示,台中市去年共查获9位网路卖家,所贩售的维生素超出「每日用量得不以药品列管之上限」,依违反《药事法》第27条无照药商及第39条药品未办理查验登记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9人合计处以30万元罚锾。

台中市食安处以表格列出各类维生素,做为食品的每日用量上限,超出就属于药品。台中市食安处提供
台中市食安处以表格列出各类维生素,做为食品的每日用量上限,超出就属于药品。台中市食安处提供

食安处说,未超过每日用量上限的维生素产品虽得以食品管理,但如果想从国外输入贩售食品,仍要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1条、22条及30条规定,办理查验、报验及中文标示,违者仍可处以3万至300万元罚锾。

食安处呼吁,在一般情况下,只要饮食均衡,食物中摄取的维生素,即足够维持身体所需,并非摄取越多越好,更不宜超过每日建议用量,以免造成身体负担;服用后如出现不适或非预期反应时,应立即停止并尽速就医诊治,避免影响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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