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社,对台「6项保证」是雷根时期由美国提出,不过除了《台湾关系法》,这些保证并未列入美国法律。这些保证包括:美国不会设定停止对台军售的日期、美国不会修改《台湾关系法》的相关规定、美国不会在决定对台军售前和中国咨商、美国不会在台湾与中国间担任调人;关于台湾主权,美国不会改变自身立场,这是须由中国人自己解决的问题,且美国不会迫使台湾与中国谈判;美国不会正式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

民主党联邦众议员克利什纳穆希(Raja Krishnamoorthi)与共和党众议员金映玉(Young Kim)共同提案要求将这「6项保证」入法,以彰显美国重视与台湾的伙伴关系,「坚决反对胁迫,支持台海和平稳定,并确保美国的政策一贯、有原则且依法执行」。

「6项保证」是1982年8月17日美国与中国发表《817公报》前,由时任AIT处长李洁明(James Lilley)口头向前总统蒋经国提出。李洁明回忆录指「6项保证」写在没有任何美国官署字样及任何官方签名的纸上,是雷根写给蒋经国的私人信函。

回忆录还提到「6项保证」的由来,当时是由雷根的白宫国安会团队草拟后,经时任国务卿舒兹(George Shultz)及时任国防部长温柏格(Caspar Weinberger)签名确认后、成为最终版的「4段文字」,签署日期是《817公报》的同一天,存放在美国国安档案的保险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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