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报导指出,联邦地院法官梅塔(Amit Mehta)表示,在经过反复、谨慎的分析相关证据及证词,法院认为Google就是「垄断者」并持续以维持其垄断地位的方向经营,明显违反美国联邦反垄断法(又称《休曼法案》)的第2条规范。

梅塔指出,Google与苹果等大型公司签订专属契约,明显是一种「反竞争」的市场操作,此外他们还向广告投放者收取巨额费用,足见其在市场的垄断地位。

判决书显示,Google在2021年投入超过260亿美元(约8450亿新台币)让自家的搜寻服务成为各智慧手机大厂的标准配置,严重损害其他业者的竞争机会,并强调目前Google在手机搜寻市占率达到95%。不过据传Google母公司Alphabet将提出上诉。

美国范德堡大学法学教授艾伦沃丝(Rebecca Allensworth)认为,因为本案可能会再上诉,所以具体的影响可能会历经数年才会逐渐显现,但或许这样的判决会冲击目前Google与相关厂商现有的供应链,使得搜寻引擎市场版图出现重整。

她指出,Google可能会被要求,必须让用户了解他牌搜寻引擎的资讯,当然也可能被罚款,不过对Google而言,罚款是一件不痛不痒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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