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今天指出,自92年迄今共3案、17艘台湾渔船遭陆方登检扣押,11艘缴清罚款后获释,另6艘经协商后由海巡署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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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当前两岸氛围不可同日而语,对岸可能长期扣押「大进满88号」,依法规量处。

中国海警今天通报,「大进满88号」涉嫌「非法捕捞」,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违规拖网作业,且使用的网具远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根据福建省实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期间对各类伏休违规渔船「及时立案、严肃查处、依法处置」。

中国渔业法第30条提到,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中国渔业法第38条提到,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人民币5万元(下同,约新台币2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渔业法第48条明定,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翻查对岸违反禁渔期规定的案例,大多数情节轻微者被处罚款、没收渔具,但情节严重者依法送办。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提到,涉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明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依上述法规,陆方若是追究刑责,「大进满88号」恐将被长期扣押面临法律诉讼;即便只是行政处罚,也有可能被长期扣押至官方判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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