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示,5月14日晚上至次日凌晨,6人在杭州市西湖区某某新村、某幢、某室内,参加由他人组织、召集的聚会进行「口交」、「肛交」等淫乱活动。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给予6人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约2200元台币)的行政处罚。

在6人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浙江当局不但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姓名与违法细节,还完整列出现场缴获的性交用品与数量,明显揭露这是一场男同志性爱派对。

中国媒体红星新闻今天报导,微信公众号「行政处罚那些事」主理人鲁宏博律师指出,公示内容涉嫌违反中国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该规定第14条要求,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鲁宏博并表示,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讯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性取向应当是一个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公开。」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也认为,同性恋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在公布的违法讯息中,执法机关直接将违法行为人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讯息予以公示,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不过谭敏涛提到,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是可以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月20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同样来自杭州市公安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多名在地铁、公车等公共场所猥亵女性的被处罚人,全部被公开姓名。「公示色狼」之举当时就引发议论,杭州公安相关负责人坚称此举合规。

这也显示,即便中国宪法、法律明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地方政府依然无视法律位阶,引用自订的行政办法,行侵犯隐私之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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