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贸易及供应链税务咨询服务副总经理李渝秀表示,企业得先从内部角度了解业务及货物之具体细节,以在政策变化下及时辨识其影响、进行情境模拟并拟定因应策略。进口货物关税是由「完税价格」乘上「关税税率」,企业可以从价格、税率二大方向拆解,因应川普关税。在完税价格方面,企业可以分析货物价格组成,包括原物料成本、加工费用以及无形资产等各项价值,并进一步研究各组成部分「可能」的豁免情况,制定相应计划。在税率方面,企业可以从原产地规划下手,适用较低税率。
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可以从三策略著手,因应川普关税:
一、无形资产剥离(Unbundling)。扣除特定型态的无形资产价值后课税。举例来说,原来A产品是100美元报关课税,在符合一定要件且备齐支持文件的情况下,采用无形资产剥离方式,主张A产品是由90美元的产品价值与10美元的分销特许权费用组成,则A产品有机会将以90美元报关课税。
二、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Rule)。在有「中间商」的多层交易结构当中,以制造商卖给中间商的「首次销售」价格(通常价格较低)来课征关税。举例来说,原进口美国的B产品报关价格100美元,假设在符合一定条件且文件备妥下,采用首次销售原则,制造商卖给中间商的产品价格(首次销售价格)为70美元,之后中间商再以100美元卖给美国进口商,那么B产品则有机会以70美元为报关价格课税。
三、原产地(Origin)。企业可以检视跨国供应链配置,并从物料清单追踪各项原材料来源,规划产品原产地认定与函令申请。李渝秀提醒,企业运用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时要特别注意美国海关采用之原产地「实质转型」原则。
以台湾为例,依据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若产品的原材料或制程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则以产生最终「实质转型」的地区作为原产地。所谓实质转型,通常以海关税则号列前六码的改变作为依据,或加工过程符合「重要制程」或附加价值率超过35%者。惟美国对原产地的认定则更具弹性,尽管同样以实质转型为原则,但并无明文规定税则变动或附加价值率门槛,而是逐案裁量。因此,台湾企业若输美产品经转运或加工,须格外留意是否符合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以免误判而遭加征关税。
除了UFO三招(无形资产剥离、首次销售原则与原产地规则)之外,安永会计师李渝秀指出,企业亦可思考供应链重组策略,例如改在关税较低的地区设立产线,以供应美国市场。同时,若产品中具「美国成分」且占报关价格超过20%,该部分得免于对等关税课征,也是企业可灵活运用的条件。面对仍具不确定性的川普关税政策,企业应主动寻求专业协助,评估各项策略与法规条件,提升自身在国际市场中的调整弹性与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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